◎選舉二
高宗建炎初,駐蹕揚州,時方用武,念士人不能至行在,下詔:"諸道提刑司選官即轉運置司州、軍引試,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。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。國子監、開封府人就試于留守司,命御史一人董之。國子監人愿就本路試者聽。"二年,定詩賦、經義取士,第一場詩賦各一首,習經義者本經義三道,《語》、《孟》義各一道;第二場并論一道;第三場并策三道。殿試策如之。自紹圣后,舉人不習詩賦,至是始復,遂除《政和令》命官私相傳習詩賦之禁。又詔:"下第進士,年四十以上六舉經御試、八舉經省試,五十以上四舉經御試、五舉經省試者,河北、河東、陜西特各減一舉;元符以前到省,兩舉者不限年,一舉年五十五已上者;諸道轉運司、開封府悉以名聞,許直赴廷試。"
是秋,四方士集行在,帝親策于集英殿,第為五等,賜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五十一人進士及第、進士出身、同學究出身、同出身。第一人為左宣教郎,第二、第三人左宣義郎,第四、第五人左儒林郎。第一甲第六名以下并左文林郎,第二甲并左從事郎,第三甲以下并左迪功郎。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,賜進士及第,第二、第三人賜同進士出身,余賜同學究出身。登仕郎、京府助教、上下州文學、諸州助教入五等者,亦與調官。川、陜、河北、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,以龍飛特恩,即家賜第。故事,廷試上十名,內侍先以卷奏定高下。帝曰:"取士當務至公,豈容以己意升降,自今勿先進卷。"
三年,詔:"過省進士赴御試不及者,令漕臣據元舉送狀申省,給敕賜同進士出身。其計舉者,賜下州文學,并釋褐焉。"左司諫唐煇言:"舊制,省試用六曹尚書、翰林學士知貢舉,侍郎、給事中同知貢舉,卿監、郎官參詳,館職、學官點檢,御史監視,故能至公厭人心。今諸道類試,專委憲臣,奸弊滋生,才否貿亂,士論囂然,甚不稱更制設科之意,請并還禮部。"遂罷諸道類試。四年,復川、陜試如故。
紹興元年,當祀明堂,復詔諸道類試,擇憲、漕或帥守中文學之人總其事,使精選考官。于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、陜舉人,即置司州試之。會侯延慶言:"兵興,太學既罷,諸生解散,行在職事及厘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客,往往鄉貢隔絕,請立應舉法,以國子監進士為名。"令轉運司附試。又詔:"京畿、京東西、河北、陜西、淮南士人轉徙東南者,令于寓戶州軍附試,別號取放。"
時諸道貢籍多毀于兵,乃詔轉運司令舉人具元符以后得解、升貢、戶貫、三代、治經,置籍于禮部,以稽考焉。應該恩免解舉人,值兵毀失公據者,召京官二員委保,所在州軍給據,仍申部注籍。侍御史曾統請取士止用詞賦,未須兼經,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于史,經義登科者類不通史,將從其議。左仆射呂頤浩曰:"經義、詞賦均以言取人,宜如舊。"遂止。
二年,廷試,手詔諭考官,當崇直言,抑諛佞。得張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,凌景夏第二。呂頤浩言景夏詞勝九成,請更寘第一。帝曰:"士人初進,便須別其忠佞,九成所對,無所畏避,宜擢首選。"九成以類試、廷策俱第一,命特進一官。時進士卷有犯御名者,帝曰:"豈以朕名妨人進取邪?"令寘本等。又命應及第人各進一秩。舊制,潛藩州郡舉人,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。帝嘗封蜀國公,是年,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,徑赴類省試,自是為例。
五年,初試進士于南省,戒飭有司:"商搉去取,毋以絺繪章句為工,當以淵源學問為尚。事關教化、有益治體者,毋以切直為嫌。言無根柢、肆為蔓衍者,不在采錄。""舉人程文,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,及出己意,文理優長為合格。"三月,御試奏名,汪應辰第一。初,考官以有官人黃中第一,帝訪諸沈應求,應求以沈遘與馮京故事對,乃更擢應辰為魁,遂為定制。
舊制。御試初考既分等第,印封送覆考定之,詳定所或從初,或從覆,不許別自立等。嘉祐中廢。至是,知制誥孫近奏:"若遵舊制,則高下升黜,盡出詳定官,初、覆考為虛設。請自今初、覆考皆未當,始許奏稟別置等第。"諫議大夫趙霈請用《崇寧令》,凡隔二等、累及五人許行奏稟,從之。是年,川、陜進士止試宣撫司,特奏名則置院差官,試時務策一道,禮部具取放分數、推恩等第頒示之。
舊法,隨侍見任守倅等官,在本貫二千里外,曰滿里子弟。試官內外有服親及婚姻家,曰"避親"。館于見任門下,曰"門客"。是三等許牒試,否則不預。間有背本宗而竄他譜,飛賕而移試他道者,議者病之。六年,詔牒試應避者,令本司長官、州守倅、縣令委保,詭冒者連坐。
七年,命行在職事、厘務官并宗子應舉、取應及有官人,并于行在赴國子監試,始命各差詞賦、經義考官。八年,以平江府四經巡幸,其得解舉人援臨安、建康駐蹕例,各免文解一次。時聞徽宗崩,未及大祥,禮部言:故事,因諒闇罷殿試,則省試第一人為榜首,補兩使職官。帝特命為左承事郎,自此率以為常。九年,以陜西舉人久蹈北境,理宜優異,非四川比,令禮部別號取放。川、陜分類試額自此始。是歲,以科試、明堂同在嗣歲,省司財計艱于辦給,又患初仕待闕率四五年,若使進士、蔭人同時差注,俱為不便,增展一年,則合舊制。十年,遂詔諸州依條發解,十二年正月省試,三月御試,后皆準此。
十三年,國子司業高閌言:"取士當先經術。請參合三場,以本經、《語》、《孟》義各一道為首,詩賦各一首次之,子史論一道、時務策一道又次之,庶幾如古試法。又《春秋》義當于正經出題。"并從之。初立同文館試,凡居行在去本貫及千里已上者,許附試于國子監。十五年,凡特奏名賜同學究出身者,舊京府助教今改將仕郎。是歲,始定依汴京舊制,正奏及特恩分兩日唱名。十七年,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者。
十八年,以浙漕舉人有勢家行賂、假手濫名者,諭有司立賞格,聽人捕告。十九年,詔:"自今鄉貢,前一歲,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,以次年春縣上之州,州下之學,核實引保,赴鄉飲酒,然后送試院。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。"自神宗朝程顥、程頤以道學倡于洛,四方師之,中興盛于東南,科舉之文稍用頤說。諫官陳公輔上疏詆頤學,乞加禁絕;秦檜入相,甚至指頤為"專門",侍御史汪勃請戒飭攸司,凡專門曲說,必加黜落;中丞曹筠亦請選汰用程說者:并從之。二十一年,御試得正奏名四百人,特奏名五百三十一人。中興以來,得人始盛。
二十二年,以士習《周禮》、《禮記》,較他經十無一二,恐其學浸廢,遂命州郡招延明于《二禮》者,俾立講說以表學校,及令考官優加誘進。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舉人,有趁數州取解者。二十四年,始定試期并用中秋日,四川則用季春,而仲秋類省。初,秦檜專國,其子熺廷試第一,檜陽引降第二名。是歲,檜孫塤舉進士,省試、廷對皆首選,姻黨曹冠等皆居高甲,后降塤第三。二十五年,檜死,帝懲其弊,遂命貢院遵故事,凡合格舉人有有權要親族,并令覆試。仍奪塤出身,改冠等七人階官并帶"右"字,余悉駁放。程、王之學,數年以來,宰相執論不一,趙鼎主程頤,秦檜主王安石。至是,詔自今毋拘一家之說,務求至當之論。道學之禁稍解矣。
自經、賦分科,聲律日盛,帝嘗曰:"向為士不讀史,遂用詩賦。今則不讀經,不出數年,經學廢矣。"二十七年,詔復行兼經,如十三年之制。內第一場大小經義各減一道,如治《二禮》文義優長,許侵用諸經分數。時號為四科。
舊蜀士赴廷試不及者,皆賜同進士出身。帝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,不宜例置下列,至是,遂諭都省寬展試期以待之。及唱名,閻安中第二,梁介第三,皆蜀士也,帝大悅。二十九年,孫道夫在經筵,極論四川類試請托之弊,請盡令赴禮部。帝曰:"后舉但當遣御史監之。"道夫持益堅,事下國子監,祭酒楊椿曰:"蜀去行在萬里,可使士子涉三峽、冒重湖邪?欲革其弊,一監試得人足矣。"遂詔監司,守倅賓客力可行者赴省,余不在遣中。是歲,四川類省試始從朝廷差官。
初,類試第一人恩數優厚,視殿試第三人,賜進士及第;后以何耕對策忤秦檜,乃改禮部類試蜀士第一等人,并賜進士出身,自是無有不赴御試者。惟遇不親策,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,第二、第三人皆附第一甲,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。是年詔:"四川等處進士,路遠歸鄉試不及者,特就運司附試一次,仍別行考校,取旨立額。"
三十一年,禮部侍郎金安節言:"熙寧、元豐以來,經義詩賦,廢興離合,隨時更革,初無定制。近合科以來,通經者苦賦體雕刻,習賦者病經旨淵微,心有弗精,智難兼濟。又其甚者,論既并場,策問太寡,議論器識,無以盡人。士守傳注,史學盡廢,此后進往往得志,而老生宿儒多困也。請復立兩科,永為成憲。"從之。于是士始有定向,而得專所習矣。既而建議者以為兩科既分,解額未定,宜以國學及諸州解額三分為率,二取經義,一取詩賦。若省試,則以累舉過省中數立為定額而分之。詔下其議,然竟不果行。
孝宗初,詔川、廣進士之在行都者,令附試兩浙轉運司。隆興元年,御試第一人承事郎、簽書諸州節度判官,第二第三人文林郎、兩使職官,第四第五人從事郎、初等職官,第六人至第四甲并迪功郎、諸州司戶簿尉,第五甲守選。乾道元年,詔四川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賜同學究出身,第二名至本等末補將仕郎,第二等至第四等賜下州文學,第五等諸州助教。二年,御試,始推登極恩,第一名宣義郎,第二名與第一名恩例,第三名承事郎;第一甲賜進士及第并文林郎,第二甲賜進士及第并從事郎,第三、第四甲進士出身,第五甲同進士出身;特奏名第一名賜進士出身,第二、第三名賜同進士出身。
四年,裁定牒試法: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并罷,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御史以上,余并不許牒試。六年,詔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,后又令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,防私弊也。
帝欲令文士能射御,武臣知詩書,命討論殿最之法。淳熙二年御試,唱第后二日,御殿,引按文士詹骙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。翌日,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。其日,進士具襕笏入殿起居,易戎服,各給箭六,弓不限斗力,射者莫不振厲自獻,多命中焉。天子甚悅。凡三箭中帖為上等,正奏第一人轉一官,與通判,余循一資;二箭中為中等,減二年磨勘;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為下等,一任回不依次注官;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;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黃甲,余升名次而已。特奏名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學,不中者亦賜帛。
四年,罷同文館試。又命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,亦依簾內官避親法,牒送別院。五年,以階、成、西和、鳳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,特升一甲。六年,詔特奏名自今三名取一,寘第四等以前,余并入第五等,其末等納敕者止許一次,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名。其后又許納敕三次,為定制焉。
十一年,進士廷試不許見燭,其納卷最后者降黜之。舊制,廷試至暮許賜燭,然殿深易暗,日昃已燭出矣。凡賜燭,正奏名降一甲,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;特奏名降一等,第五等與攝助教。凡試藝于省闈及國子監、兩浙轉運司者,皆禁燭,其他郡國,率達旦乃出。十月,太常博士倪思言:"舉人輕視史學,今之論史者獨取漢、唐混一之事,三國、六朝、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,然其進取之得失,守御之當否,籌策之疏密,區處兵民之方,形勢成敗之跡,俾加討究,有補國家。請諭春官:凡課試命題,雜出諸史,無所拘忌;考核之際,稍以論策為重,毋止以初場定去留。"從之。
十四年,御試正奏名王容第一。時帝策士,不盡由有司,是舉容本第三,親擢為榜首。翰林學士洪邁言:"《貢舉令》:賦限三百六十字,論限五百字。今經義、論、策一道有至三千言,賦一篇幾六百言,寸晷之下,唯務貪多,累牘連篇,何由精妙?宜俾各遵體格,以返渾淳。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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